民法分论 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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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e by 法学 2301 龚运博
小 Q
物权编
物权通则
第一节:物权概述
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客体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内容。
特征
物债两分,物权更多是静态的,债权更多是动态的
1、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ㅤ | 物权 | 债权 |
性质 | 支配权 | 请求权 |
主体(义务人) | 绝对权 | 相对人 |
客体 | 特定物+权利 | 行为 |
内容(效力) | 优先,追及,排他 | 平等,相对,相容 |
发生变动 | 物权法定 | 任意 |
保护 | 恢复 | 违约责任 |
物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
对人:优先效力
对物:追究效力
1、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被留置的船只优先支付船员工资
2、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
登记展示的公信效力受到法律认可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的概述
类型
- 物权变动的形态
- 原始取得
- 继受取得
- 移转的继受取得
- 创设的继受取得
- 物权变动的原因
-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 物权变动模式
- 不动产:等级生效
- 动产:登记交付
-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 因生效文书:文书生效
- 因继承:继承开始时
- 因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成就时
ㅤ | 前因 | 起因 | 结果(发生物权效力) |
简易交付 | 设立和转让 | 先租后买 | 合同生效时发生 |
指示交付 | 设立和转让时 | 第三人占有 | 转让返还请求权 |
占有改定 | 转让 | 又约定租 | 继续占有动产的约定生效时 |
ㅤ | ㅤ | ㅤ | ㅤ |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
1、船舶,航空器,汽车等
2、交付时发生物权效力
3、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
1. 普通债权人不是善意第三人
2. 物权+办理登记是善意第三人(例如抵押物权+登记大于没有登记的物权)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一)因生效文书发生物权效力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生效文书==(首先要是==生效文书==)
1. 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1. 裁判文书
1. 分割共有物
2. 形成 判决(改变原有物权关系)
1. 给付判决不发生物权效力
2. 确认判决也不发生物权效力
3. 类型:判决裁决调解书
4. 进行上诉的法律文书还不算生效文书
2. 法院的执行法律文书
2. 人民政府征收决定
##### (二)因继承取得物权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判决
(三)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合法建造
拆除
事实行为成就时,即发生设立或消灭物权的效力:房屋建造封顶就取得所有权
##### (四)未经登记的法律效力
必须要先进行登记才能处分物权
第四节: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公示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一般是不动产登记局(中心)
##### 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区别
不动产登记簿是根据
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两者不一致要以不动产登记簿为主
#####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是例外
![[Pasted image 20240415132805.png]]
####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Pasted image 20240415133055.png]]
##### 物权变动登记
1. 首次登记
2. 变更登记
3. 转移登记
4. 注销登记
##### 更正登记
提出
权利人(登记名义人)和利害关系人
满足条件
1. 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2. 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确认之诉)
##### 异议登记
主体
利害关系人
1.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或者证据不足时
2. 效力:打破登记内容的公信力,不适用善意取得
3. 异议登记 15 天之内成立
4.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当给赔偿
预告登记制度
- 双方共同申请
- 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 90 之日起未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错误的法律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 第五节:物权的保护
#### 物权保护的概述
- 物权的保护
- 确认物权
- 物权请求权
- 返还原物请求权
- 排除妨碍请求权
- 消除危险请求权
- 恢复原状请求权
- 侵权损害赔偿
#### 物权确认请求权
##### 主体
利害关系人
##### 内容与时间
请求确认所有权和确认他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
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
##### 返还原物
1. 请求权人为物权人
2. 相对权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抵押权没返还原物请求权
##### 排除妨害
1. 物权被妨害
1. 以侵占以外的不法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的可能性
2. 相对人
1. 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
##### 消除危险
可能妨害物权的,有权请求消除危险
#####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
#### 侵权损害赔偿
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特征
1. 全面性:绝对权,独占权,完全物权
2. 整体性:不可分割整体
3. 弹力性:可以发生分离,但是没有消灭
4. 排他性: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
5. 恒久性:不受期限限制
#### 所有权的分类
##### 客体不同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
##### 数量不同
单一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 生产资料所有制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只能国家的==
岛国无地藏海水
所有权的权能和限制
所有权权能
积极权能
- 占有权能
- 使用权能
- 使用权能
- 处分权权能 ###### 消极权能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 ##### 所有权限制
- 行使所有权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 行使所有权不能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
- 行使所有权必须主义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收或征用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取得的概述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 三种特别的原始取得方式
1. 生产
2. 先占
1. 构成要件
1. 无主物
2. 动产
3. 需要以所有的心态占有
3. 添附
1. 物尽其用和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
2. 基本方式
1. 附合:两物变成一物
1. 使用前提:
1. 不同所有人
2. 密切结合、无法分离
2. 分类
1. 不动产附合
1. 不动产权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2. 给予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
2. 动产附合
1. 原则:推定价值相当,可以共有
2. 价值差距大,由价值更高的所有,然后给予补偿
2. 混合
1. 不同所有人动产相互混合,难以分离(相互混杂,难以识别)
3. 加工
1. 原则:属于材料的所有人(材料主义)
2. 例外:
1. 加工增加的价值显然更高,属于加工人
2. 加工人有恶意的除外,不需要补偿,不产生义务
#### 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属于事实行为,不需要拾得人具有行为能力
##### 拾得人的义务
1.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2.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3. 拾得人应该妥善保管,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毁损灭失要承担责任
##### 拾得人的权利
1. 拾得人无法定报酬请求权
2. 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
3.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悬赏报酬
###### 权利人的丧失
1. 恶意侵占遗失物
2.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 1 年,归国家
==当然解释==
1. 不知道有悬赏广告的也可以给钱
2. 无行为能力也是可以的
##### 拾得漂流物、埋藏物、漂流物
适用于前款
#### 善意取得
#知识点/重点
##### 含义
无处分权人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置他物权,若第三人善意且符合相关规定,则可以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
##### 构成要件
1.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
1. 无权处分既包括没处分权、也包括处分权不足的情形
2. 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3. 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而非流通物
1. 占有委托物
2. 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2.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1. 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2.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依法完成转移登记或者不动产交付
3. 善意的认定
1. 不动产交易
1. 异议登记
2. 余姚登记
3. 司法机关截停
4. 受让人知道记载的权利有问题
5. 受让人知道他人依法享有
2. 动产交易
1. 必须要符合交易习惯
3. 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1. 必须要和有偿转让
2. 是否以合理的价格
3. 当事人约定了合理的价格就行,不需要现实支付全额价款
4. 完成法定公式方式:登记或者交付
1. 特殊动产:要以交付为要件
2. 现实交付不能:占有该定
无权善意有偿公示
##### 法律后果
###### 符合要件
1. 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
2.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责任
3.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后,该动产上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该权利的除外
###### 不符合要件:追回原物
1. 受让人不符合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可以追回
2. 受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
- 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 遗失物通过转让让他人占有的,权利人享有选择权
- 想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要进入流通领域)
- 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可以追偿
- 对于漂流物和埋藏物同样适用 ### 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概述 业主对于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特征
- 客体的多元性
- 复合性
- 整体性:三者应该同时转让
- 专有权的主导性:专有权在三项权利中具有主导性 ##### 主体的认定
- 依法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 通过合法建筑,继承,受遗赠或者生效文书等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 基于与建筑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占有该专有部分,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专有权
空间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于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专有权的客体:专有部分
###### 条件
1. 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 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 能够登记成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 约定属于专有部分的露台
应该认为专有部分
##### 专有权的内容:行使限制
1.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 专有权用途的限制:不得住宅商用
1. 不能违法规定,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2. 改成经营性用房的时候,应该由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 共有权
###### 特殊性
不能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建筑物及其附属分摊费用,又约定按约定,没有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摊
车位
1. 开始就划分:开发商取得权利,先满足业主需要(业主)
2. 后面共有部分再:共有(全体业主)
3. 人防工程设置车位,物业租下来再租给业主(国家)
###### 法定共有的范围
1. 建筑物基础结构
2. 建筑物通道等公共通行部分
3. 消防公共照明扽给附属设施,设备等机构
建筑区域建设用地使用权
-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 建筑区划内道路
- 绿地属于业主,但是城乡公共道路除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其他公共场所业主所有 #### 共同管理权 ##### 管理机构做出决议的要求 双重多数原则,业主专有部分站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占总总人数的比例
- 参与表决的业主要求
- 专有面积 2/3,人数 2/3
- 同意业主比例要求
- 绝对多数,双 3/4
-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 改建重建建筑物附属设施
-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相对多数 1/2
- 公共维修基金的紧急使用
业主大会决议的法律意义
- 业主大会余业主委员会通过集体决议的方式行事
- 做出侵害业主合法利益的 ### 第四节:相邻关系 #### 概念和特征 ##### 含义 互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为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必须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特征 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 相邻人的权利义务 毗邻 #### 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由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 相邻关系的具体类型 #####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尊重水的自然流向 ###### 自然流水与人工流水 自然流水:排水的义务,承水的义务 人工流水:没有承水的义务 ##### 相邻不动产通行利用关系 必须利用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历史上形成的通道,权利人不能更改 因为建筑修缮建筑物的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提供便利,造成损害的,基于适当补偿 ##### 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 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电磁波,噪音,废气,辐射 相邻损害防范关系 #### 相邻关系的法律效力
- 法定限制,不需要支付报酬
- 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轻质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第五节:共有 #### 共有概述 ##### 含义 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于同一个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特征
- 共有关系的权利主体为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热你,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同一财产
- 对内和对外关系
- 基于民事主体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需要 ##### 基本类型 ==含义== 1。按份共有:按其份额共有 对于不动产和动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认定==
- 自行约定
- 家庭成员一般为共同共有
- 没有共同关系,按份共有 #### 按份共有 ##### 特征
- 权利和义务实在以其共有财产中一定份额为依据
- 义务
- 有约从约
- 没有约定按照出资额
- 不能查明出资额,等额共有 ##### 应有份额的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 应有份额的处分
- 共有份额的转让
- 可以转让其份额
- 可以设置担保物权 ###### 处分权的限制: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 限于应有份额的有偿转让和对外转让
- 受赠的,继承的是不可以的
- 对外转让:除了共有人之外的
- 必须是同等条件
- 合理期间之内
- 有约定,按照约定
- 通知与否
- 通知了:载明期间
- 最少 15 天
- 知道或应当 15 天
- 不知道 6 个月
- 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份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共同共有
- 两个以上的共有人不分份额 ##### 特征
- 平等的
- 权利义务无大小
- 因共同关系的存在而存在 ##### 类型 夫妻 家庭 遗产分割之前的 #### 共有物的管理,处分和分割 ##### 管理权和费用 有约从约,没有约定都可以有权利管理 ###### 费用承担
- 由个共有人进行约定
- 约定不明确
- 按份共有按照份额分担
- 共同共有中,管理费用由各供游人共同负担 ##### 处分和管理重大事项 处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2/3 以上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一致同意 按份共有:2/3 份额以上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规定
家事代理权
其他重要决策的,需要一致决定
#### 共有物的债权债务
##### 对外关系
连带责任,承担连带
##### 内部责任
1. 自行约定
2. 约定不成
1. 按份共有:超出自己份额有权追偿
2. 共同共有共有享受债权,承担债务
#### 共有物的分割
##### 分割请求权
1. 有约定不能分割的,但是有重大理由
2. 约定不明确
1. 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2. 共同共有原则不可以分割
1. 重大理由
1. 隐藏挥霍
2. 法定抚养疾病有重大疾病
##### 分割方式
1. 协议分割
2. 实物分割
3. 折价补偿或者变价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人应该分担损失
## 第三章:用益物权
###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权利人对他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发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特征
1. 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2. 权利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3. 客体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
#### 种类
##### 民法典规定的类型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宅基地使用权
4. 居住权
5. 地役权
其他特别法规定的
矿藏,水源等等
###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 含义
权利人依据承包合同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占有使用收益权利
##### 特征
1. 属于他物权中用益物权的范围
2. 客体包括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分包
3.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设立
4. 有限期的物权
1. 耕地 30 年
2. 草地 30-50 年
3. 林地 30-70 年
4. 时间到了可以继续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1. 方式
1. 原始取得
2. 继受取得
3. 意思主义的取得方式
债权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内容
权利内容
- 对于承包地占有使用或者取得相应收益
-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可有补偿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部流转 内部可以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权分置== 土地所有权:村集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 土地经营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出租,入股等方式,5 年一下,就是个合同,5 年以上的,有用益物权,登记对抗
- 四荒用地,可以直接设置土地经营权,两权而不是三权
- 程序 2/3 ,再批准
- 优先承包权 ###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 概述 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建造 ##### 特征
- 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 主体为一般主体
- 客体原则上为国有土地,例外情形下集体土地也可以
- 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具有排他性,但是可以在地上地下等分别设立
建筑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国有土地
出让:支付对价
划拨:不需要支付对价
划拨与出让区别
1. 性质:民事,行政
2. 对价:无,有
3. 适用范围:
4. 存续期间:有期限,无期限
5. 可以流转与否:可以不可以
只能公开的
1. 工商业用地
2. 两者以上的意向用地者
#####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原则不能商业
##### 物权变动模式
登记生效主义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 权利
1. 占有
2. 使用
3. 收益
4. 处分
续期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规定来看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概述
含义
农户在农村土地上盖房子
##### 特征
1. 主体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内容仅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 客体仅限于集体土地
4. 无偿取得且没有期限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 原始取得
- 继受取得
- 赠与继承
- 买卖:不能再有 #### 内容 占有 使用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 取得因形式宅基地使用权而获得的收益
转卖
1. 不能再获得
2. 只能买给村集体成员
### 第五节:居住权
#### 概述
##### 含义
居住权是指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自然恩按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 特征
1. 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2. 内容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3. 客体是他人的住宅
4. 设立的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
5. 原则上是无偿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具有专属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存在
7. 居住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 居住权的设定
1. 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以遗嘱方式(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确权登记还是请求权
2. 条款内容
1.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所
2. 住宅的位置
3.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 居住权的期限
5. 解决争议的方法
3.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居住权的内容
###### 居住权人的义务
1. 妥善保管使用
2. 无偿设立
###### 居住权人的权利
1. 原则不能出租
2. 可以提出排除妨碍请求权
居住权消灭
- 居住权人死亡
- 居住权约定期限到期 应该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区别 | 居住权 | 租赁权 |
权利性质 | 用益物权 | 债权 |
权利主体 | 居住权仅限自然人 | 无限制 |
权利客体 | 住宅 | 不动产或者动产 |
权利内容 | 占有使用 | 占有使用收益 |
权利取得 | 原则无偿 | 有偿 |
权利转让 | 不得转让,另有约定除外 | 经过同意可以转租 |
形式要件 | 书面合同(遗嘱) | 租期 6 个月以上,书面合同 |
期限限制 | 可约定超过 20 年 | 不得超过 20 年 |
第六节:地役权
概述
含义
为了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包括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
他人不动产:供役地
自己不动产:需役地
##### 特征
1. 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2. 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且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 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4. 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者效益的提高
5. 具有从属性
==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区别 | 地役权 | 相邻关系 |
性质 | 独立的用益物权 | 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
产生依据 | 当事人自主约定 | 法律规定 |
前提条件 | 不动产以毗邻关系为前提 | 不动产毗邻 |
内容 | 当事人自主约定 | 无偿为原则 |
主要是看到出没出现合同
#### 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通过合同设立==
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是对抗要件
地役权的从属性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需役地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 地役权内容
##### 权利
1.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方法
2. 必要的附属义务
3. 损害请求权
##### 义务
1. 减少对物权的限制
2. 维护
#### 地役权的消灭
1. 当事人约定期限满
2. 需役地毁损灭失
3. 地役权合同被解除
1. 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地役权
2. 2 次催告不支付费用
第四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概念和特征
概念
为了保障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方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在债权人无法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特征
1. 从属性
1. 成立上担保性: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
2. 内容和范围上从属性:不得超过主债权范围
3. 转移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得与担保的债权分离
4. 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权也消灭
2. 优先受偿权
1. 物权的效力,担保物权大于其他债权
2. 不能直接取得用来清偿的物权
3. 不可分性
1. 担保物要以其全部担保主债权的各个部分
2. 主债权受全体担保物权的担保,主债权转让了也可以转让,但是是对担保物权的主体
3. 担保物转让的后,还是要以整体担保
4. 物上代位性
1. 担保财产消灭,也可以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 担保物权的分类
- 理论
- 产生依据
- 约定担保物权
- 法定担保物权
- 客体类型
- 不动产担保物权
- 动产担保物权
- 权利担保物权
- 民法典
- 典型担保
- 抵押权
- 自己留着
- 质权
- 给对方
- 留置权
- 非典型担保
- 融资租赁
- 所有权保留
- 保理
#### 担保物权的消灭
1. 主债权消灭
2. 担保物权实现
3.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 其他情形
### 第三节:质权
####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
质权,指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或控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提供质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特征
1. 质权为约定的担保物权
2. 质押财产为动产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动产不可以)
3. 转移占有为成立条件
#### 动产质权
##### 设立
1. 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 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
1. 只有交付的才可以
2. 可以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是不能占有改定
3. 如果质权人还给出质人,质权归于消灭
##### 流动质押
可以委托第三人占有
监管人受质权人委托获得间接占有人的地位
没有必要特定化,只需要一定数量,品种就可以质押
救济措施:监管人没有履行职责,对于流动质押就假设没有设立,只能基于合同关系
质押的动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动产
#### 动产质权的效力
##### 对担保债权的效力:约定+全部
就质权的担保范围,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对质押财产的效力。质权效力范围原则上涉及质物及其从物、添附物、草息、代位物等。
##### 质权人的权利
1. 占有质物并收取孽息
2. 保全质权
3. 优先受偿权
4.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 质权人的义务
(1) 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过错责任
(2) 不得揽自使用、处分质物的义务:无过错责任
(3) 质押财产的返还义务
(4) 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
#### 权利质权
![[Pasted image 20240610120155.png]]
##### 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范围
(1) 汇票、本票、支票; (2) 债券、存款单; (3) 仓单、提单;
(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权利质权的设立
1.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权利质权的效力
1.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 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节:留置权
概念和特征
概念
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人
##### 特征
1. 法定担保物权
2. 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3. 不具有追及效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 成立要件
##### 一般成立要件
1.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 动产原则上为债务人所有
2. 必须合法占有动产,丧失占有的,留置权消灭
2. 占有和债权处于同一法律关系
1. 承揽合同
2. 运输合同
3. 保管合同
4. 行纪合同
3. 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4. 不存在禁止适用留置的情形
1. 行使留置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例外:商事留置的特别规定
- 双方均为企业的,虽然占有和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 例外的例外:不得行使的
- 不属于企业经营的的范围中发生的债权
- 债权人留置的是第三方财产 #### 留置权的效力 ##### 留置权人的权利
- 在债权受清偿前,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而拒绝返还。但留置的财产为匣生堕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收取的利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 留置权人在必要时可以适当使用留置物。
- 因保管该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留置物的所有权人予以返还
- 符合留置权实现条件时,债权人有权就留置物的价值实现优先受偿权。 ##### 留置权人的义务
- 妥善保管留置财物
-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者处分留置财产
- 及时行使留置权:快点拍卖变卖取得价款
- 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后,及时返还 #### 留置权的实现
- 有约从约,无约 60 日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限
- 履行宽限届满之后,债务人仍没有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 鲜活易腐烂的洞察,不适用 60 日的宽限期,可尽可能实现留置权 #### 留置权的消灭
- 一般事由是对所有担保物权均适用的事由,具体包括
- (1) 主债权消灭;
- (2) 担保物权实现;
- (3) 抛弃担保物权;
- (4) 担保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等。
-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具体包括:
- (1)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 第五节:担保权的竞合 #### 同一债权有数个担保:混合担保
- 约定优先
- 主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债权人应当先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实现债权。
-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 由债务人提供物保,先实现该担保物权后执行保证。
- 由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有塑登整,既可请求实现物权也可请求实现保证。
-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Pasted image 20240610145647.png]] #### 同一动产担保数个主债权 ![[Pasted image 20240610150155.png]] ##### (一)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并存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二)抵押物价款的超级优先权 > 购买价全担保权 >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千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 超级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抵押物的价款债权人具体包括:
- 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 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3) 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 超级优先权的行使要求: 标的物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三)抵押权与质权并存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五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的概述
概念和特征
占有,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一种状态。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 特征
1. 客体是有体物
2. 占有必须对物有事实上的控制
##### 占有的分类
![[Pasted image 20240610151726.png]]
###### ( 一)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依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具有本权为标准
1.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的占有。本权既包括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部分担保物权),也包括某些债权(如租赁、借用、保管、委托等),还包括因其他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而生的权利(如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等)。
2. 无权占有,是指欠缺本权的占有,例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
###### ( 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基于无权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1.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
2.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
![[Pasted image 20240610151826.png]]
###### (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为标准
1. 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
2. 间接占有,指对于他人直接占有之物基于特定法律关系有返还请求权,而对其物有间接管领力的占有。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
###### (四)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主观意思为标准
1. 自主占有,指对于物主观上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无须考虑其是否为真正所有权人。自主占有可以是有权占有 (如所有权人占有其物),也可以是无权占有(如盗贼占有赃物等)。
2. 他主占有,指对于物非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他主占有也可以是有权占有(如承租人的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等),还可以是无权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等)。
### 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 占有的效力
1. 权利推定效力
2. 权利取得效力
1. 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2. 因占有时效的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我国法律至今尚无关于占有时效的一般规定。
3. 保护效力
#### 占有的保护
##### 占有请求权
###### 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需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 请求人为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人、自主占有或他主占有人、直接占有人或者间接占有人均无不可。
(2) 占有被侵夺,指违反占有人意思,以积极之不法行为,将占有物之一部分或全部移入自己管领之下,例如:占有物被盗窃或抢夺。
(3) 相对人为现在之无权占有人。如果侵夺占有后又丧失占有的,不能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4)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1 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Pasted image 20240610152314.png]]
###### 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或有妨害占有之虞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被侵夺或被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第二编:人格权编
—
第一章:人格权概述
人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目标的权利。
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
##### 特征
> (一)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 不能放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 (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有的民事权利
> (三)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应当具备的权利(固有权)
- 人格权完全平等
- 人格权是经过法律认可的
-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 人身专属性:不可转让、继承、放弃 #### 分类: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只有名誉权、荣誉权两者都有,名称权只有组织有
一般人格权(根本人格利益享有的人格权)
特征
- 主体的普遍性(但是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只能是自然人)
- 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 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 权力内容的不确定性 ###### 功能 产生、解释、补充
内容
- 人格尊严(中国只有这两种)
- 人格独立
- 人格平等
- 人身自由 ##### 具体人格权
- 物质性人格权(自然人独有的) 1. 生命权 2. 身体权 3. 健康权
- 精神性人格权(标识性人格权)
- 姓名权
- 名称权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
- 隐私权 #### 人格权的保护 ##### 侵权损害赔偿
- 人身损害赔偿
- 财产损害陪产
- 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也可以主张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认定
认为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绝对权保护方式---人格权请求权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印象,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适用诉讼时效
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个是预防、补救一个是赔偿
##### 人格权特别保护方式---人格权禁令
侵害禁令,是指权利人在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或可能受到不法侵害,不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时,向法院申请采取的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预防性措施。
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证据证明,和人格权禁令不一样的
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区别
#知识点/重点
第一,人格权请求权侧重千对损害的事先预防
第二,在人格权受到妨碍的情形下,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损害,或是存在举证上的困难,抑或难以确定损害的具体数额,权利人也可行使人格权请求权
第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四,人格权请求权作为一种绝对权请求权,事关人身权益保障,即使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也不存在不特定第三人对义务人的资力产生错误认识的问题,故人格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 人格权和其他权利
人权与人格权
人权既包括人格权,也包括基本民事权利,基本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社会环境权利
民事权益:民事权利+民事利益
## 第二章:具体人格权
### 物质性人格权
#### 生命权
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 特征
1. 生命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2. 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
##### 内容
1. 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延续
2. 生命利益支配权,处分自己的生命
健康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健康,保持与利用其劳动能力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 特征
1. 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2. 以维护自然人的身体胜利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根本利益
3. 是绝对权,对世权
##### 内容–维护+支配
1. 健康维护权
2. 劳动能力维护权
3. 健康利益支配权
##### 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区别
1. 生命权不可逆转
2. 根本利益在于生命安全与生命价值;健康权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命互动为根本利益
3. 要以实际后果而不是侵权人的主观目的
身体权
内容
身体完整+行动自由
##### 特征
1. 只有自然人有
2. 可以是权利人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
3. 身体权是支配权
4. 身体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基本人格权
##### 内容:维护+支配
1. 保护自然人的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
2. 支配自己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等身体组成部分
##### 人体组织器官的捐献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书面形式
2. 自然人未表示,乞丐自然人司昂以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共同决定捐献的,应该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3. 禁止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 行动自由的保护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物质人格权的特别效力
法定救助义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 临床试验的规范
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伦理委员会审查
告知义务,书面同意
不得向收试者收取试验费用(治疗性的临床试验等等)和国家有关规定
##### 生物医学研究限制
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的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1. 违背他人意愿,以余元,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精神性人格权:保护人格标识
姓名权
概念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派出他人非法侵害(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 特征
1. 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与人身不可分割,既不得转让也不得抛弃
2. 客体是自然人的姓名,其他的笔名,艺名等也保护
3. 自然人决定,变更应大哥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 内容
取得+支配+维护
1. 姓名决定权
2. 姓名使用权和许可使用权
1. 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排除他人的妨碍
3. 姓名变更权
1. 自然人成年后,有权变更其姓名
2. 变更之前的法律行为还是有效的
##### 保护
1. 盗用
1. 未经许可不当使用他人姓名
2. 不当:明星被代言
2. 冒用
1. 假冒他人姓名
3. 干涉
确定,更改,许可 披露真实姓名,曾用名不违法
名称权
概念
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 特征
1. 主题是除了自然人之外的主体
2. 客体是名称
3. 名称权的内容具有直接财产利益,可以依法转让
4. 转让要办理登记
##### 内容
取得+支配+维护
1. 名称决定权
2. 名称变更权
3. 名称转让权
4. 名称使用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
#### 肖像权
##### 概念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特征
1. 组合体只限于自然人
2. 客体是肖像人的肖像,而不是载体
3. 肖像权师专有权
##### 内容
取得+支配+维护
1. 肖像制作权
2. 肖像使用权和许可使用权
3. 肖像的利益维护权
##### 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1.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筹划,无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损害他人的肖像权
2.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合理使用肖像的适用情形
1.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敢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使用,制作,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制作,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 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许可使用
1.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声音等人格标识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3. 当事人对于合同许可使用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姓名权人,肖像权人等的解释
4. 姓名权,肖像等人格表示的许可利用合同的解除
1. 当事人对姓名,肖像等许可适用时间约定不明确定,双方可以随时解除许可使用
2. 有约定期限,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许可使用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与姓名权人,肖像权人等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肖像权的许可使用要以订立合同的方式 没有期限就没有预期,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有正当理由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民法典》第 1023 条第 2 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精神性人格权:保护人格尊严
名誉权
特征
- 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名誉权的客体为名誉利益
- 名誉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 ##### 内容
- 名誉保有权
- 名誉维护权
- 名誉利益支配权 ##### 侵害行为
- 侮辱:虚假的事实
- 诽谤
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
- 若披露的事实呗证明基本真实,表达者无需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 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抗辩
-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捏造,歪曲事实
- 对他人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转载不能必然导致不侵权)
- 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
- 文学艺术创作中的名誉侵权 ##### 名誉权的特别救济方式 民事主体证明媒体报道不实的,可以要求其删除或者更正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实的可以要求更改 #### 荣誉权 ##### 概念 荣誉权是指主体对于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和下感受所生利益的权利 ##### 特征
- 主体包括所有主题
- 客体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 ##### 内容
- 荣誉获得权
- 荣誉维护全
- 荣誉李永泉 ##### 保护 不得非法剥夺 #### 隐私权 ##### 特征
- 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 客体是隐私利益
- 隐私权是支配权,权利人既可以利用隐私也可以放弃隐私 ##### 内容 隐私保密权 隐私保护权 隐私支配权 ##### 侵犯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隐私权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享有 信用的保护还才探讨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所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侵权形态:侮辱+诽谤合理使用:,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犯信用的名誉权侵权 #### 个人信息(不属于权利只是利益) ##### 含义 1.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2. 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使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等 1. 不满 14 周岁的都属于个人信息 3.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 ##### 个人信息的处理 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单独同意 #### 荣誉权 是指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并受到有关政府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表彰而授予的美名和称号 #### 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是一种人格利益 # 第六编:婚姻家庭与继承 ## 第一章:婚姻家庭 #### 课堂补充 ##### 概念定义 婚姻: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家庭:由婚姻、血缘、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 民法典新增修改 1. 国家保护原则 2. 优良家风建设 3. 以登记为成立要件 4. 修改结婚禁止条件 5. 增加日常家事代理的规定 6. 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共债共签 1. 共同签订,事后追认 2.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 7. 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1. 30 天冷静期 2. 30 天领证期 3. 诉讼离婚不管 #####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1. 群婚制 2. 对偶婚 3. 一夫一妻多妾制 4. 一夫一妻制度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
- 婚姻自由原则
- 一夫一妻原则
- 不允许事实重婚
- 男女平等原则
-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 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 第一节:亲属 #### 亲属的概述 ##### 含义和特征 含义
- 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特征
- 身份性
- 产生的特殊性
- 责任义务的法定性 ##### 近亲属和家庭成员 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孙女
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亲属的种类
- 亲属
- 配偶
- 夫妻
- 血亲
- 自然血亲
- 直系血亲
- 旁系血亲
- 拟制血亲
- 收养形成的血亲
-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姻亲
- 直系姻亲
- 旁系姻亲
##### 配偶
概念
男女两性之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 血亲
1. 自然血亲:血缘存在同源
1. 因人的自然出生而产生不论婚生或者非婚生
2. 拟制血亲:养父母,继父母
1. 彼此并无血缘关系,但因为法律符合条件,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2.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必须有日常抚养、赡养关系
##### 姻亲
配偶不是姻亲
例如舅妈
#### 亲系和亲等
##### 亲系
直系血亲
生育自己的或者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
旁系血亲
彼此之间间接具有血缘关系
##### 亲等
直系血亲
自己开始就是 1,数到第几代就是第几代
旁系血亲
有共同祖先,分别计算离它多远,哪个大就按那个算
![[Pasted image 20240418111458.png]]
### 第二节:结婚
==框架==
- 婚姻的效力形态
- 有效婚姻
- 实质要件
- 男女达到法定婚龄
- 男女自愿结婚
- 不存在禁止结婚情形
- 形式要件
- 办理登记
- 可撤销婚姻
- 胁迫
- 隐瞒重大疾病
- 无效婚姻
- 未达到法定婚龄
- 重婚
- 事实重婚
- 法律重婚
- 存在禁止结婚的基本情形
![[Pasted image 20240414221038.png]]
#### 结婚的要件
##### 结婚的实质要件
1. 达到法定的婚龄
2. 完全自愿
3. 不存在禁止的情形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 有配偶者
##### 结婚的形式要件
结婚登记
亲自登记
##### 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法律婚姻
1994 年 2 月 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前:事实婚姻受到法律保护
后:不保护
同居关系
不需要诉讼解除关系
但是可以诉讼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 无效婚姻
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缺乏事实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 无效婚姻的情形
1. 重婚
1. 法律婚+事实婚
2.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未达到法定婚龄
###### 无效婚姻的补正
1. 未达到法定婚龄
1. 婚姻的期限从符合年龄时间开始
2. 重婚原则不能补正(重婚罪)
######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
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来撤销
婚姻无效的确认程序
当事人提出婚姻无效的请求
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1. 重婚: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 未达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的近亲属
3. 近亲属:双方的家属
不以一方当事人死亡而消除
人民法院因职权确认
1. 婚姻无效只能法院来确认
2. 审查属于无效婚姻,应当判离
3. 受理后,发现无效事由不允许撤诉
4. 婚姻效力不适用与调节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 夫妻身份上的后果:自始无效
2. 父母:不影响子女关系
3. 财产:协议,保护无过错方,共同共有,不得损害合法当事人的利益
4. 债权:损害赔偿
确认无效而非宣告无效
#### 可撤销婚姻
##### 适用情形
受胁迫而成立的婚姻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之内
隐瞒重大疾病而成立的婚姻
如实告知
1. 严重传染性疾病
2. 严重精神类疾病
##### 撤销婚姻的程序
1. 只能人民法院
2. 提起
1. 意思表示瑕疵的当事人本人
3. 时间
1. 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一年
2. 隐瞒重大疾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
3. 没有最长保护期限限制
##### 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具有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
财产方面
1. 个人财产个人所有
2. 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属于一个人的除外
3. 共同清偿
损害赔偿子女抚养
离婚案件第一次诉讼驳回
第三节:家庭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定义
男女双方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形成的身份关系
##### 特征
1. 合法夫妻
2. 即是权利也是义务
3. 由法律规定,个人不能修改
内容
- 姓名权
- 人身自由权
- 夫妻对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 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但是不予受理)
- 夫妻扶养义务
- 夫妻家事代理权
- 第一顺序继承人
#### 夫妻财产关系
#知识点/重点
#####
夫妻财产制
家事代理权 ###### 约定财产制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实质要件
1. 主体:夫妻双方
2. 意思表示
3. 内容
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
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范围==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内实际取得和可以确定会取得的
4. 继承或者受赠,但是明确约定为一方的除外
5. 其他
1. 婚后的收益:
1. 主动:投资收益,双方共有
2. 被动:个人财产孳息,自然增值
2. 双方应当取得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
3. 应当取得,实际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款
4. 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原费用,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年平均值,所的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 家事代理权
2. 共同财产重大决定需两人,任何一方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只有构成善意取得才可以取得物权
3. 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应约定为双方约定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按借款协议来看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1. 原则上没有离婚不能分割
2. 一方有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3. 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的
法定财产制: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 婚前取得的财产
- 一方因为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 军人的人身损害也属于个人
- 赠与,遗产明确规定只属于一方的
- 父母给孩子的房子
- 婚前: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
- 婚后
- 当事人约定:夫妻双方
- 没约定,看赠与合同的约定
- 明确表示个人
- 没有表示:推动为共有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该归个人所有
- 主要是被动增值(个人财产) ==前人赠专用== 不会因为结婚年限而变动
其他财产关系
扶养义务
第一顺位继承人
父母子女关系
概述
- 生父母,养子女,继子女
- 生父母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 试管婴儿双方同意的视为婚生子女 ##### 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
- 亲子关系的否认
- 对于其有异议的且有正当理由,父亲或者母亲才有权利,子女和其他人没有
- 亲子关系的确认
- 父亲和母亲以及成年子女都可以的
==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
- 父母的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 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可以要求
- 对象
- 未成年人
- 成年子女
- 高中及以下
- 客观原因
- 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与扶助务
- 不以父母抚养过子女为必要条件 ##### 父母子女其他权利义务 第一继承人,遗产的相互继承权 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等
补充
1. 没有进行共同生活的继父继母与子女是姻亲关系
2. 共同生活了有抚养关系是,拟制血亲
#### 其他近亲属关系
##### 祖孙之间
孙辈无能力 (未成年)
祖辈有能力
第一责任人缺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兄姐之间
还是三个方面
##### 弟妹对兄姐
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为前提
第四节:离婚
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婚姻的解除,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再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 前提
1. 婚姻当事人
2. 没死
3. 符合条件
婚姻终止的情况
- 一方死亡
- 自然死亡
- 宣告死亡
- 离婚而终止
- 登记离婚
- 诉讼离婚 #### 登记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并进股票婚姻登记机关解除 ##### 条件
- 合法夫妻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离婚的合意(全面的合意:婚姻,财产) ==登记的程序==
- 申请,双方当事人亲自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 30 天冷静,才可以开始离婚
- 30 天最长期间,如果不办,就离婚不了了
诉讼离婚
调解制度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 法定事由:感情却已破裂
1. 重婚(以夫妻名义)
2. 与他人同居(与异性持续稳定生活,不以夫妻名义)
3. 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
1. 身体+精神
4. 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
5. 赌博,吸毒等恶习
6.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 一方宣告失踪,准予离婚
- 如果判不准离婚,再分居满一年,就应当判决离婚 ##### 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
- 重婚同居家暴等前面提过的
- 不包括感情不合分居两年
- 对于女方
- 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 6 月
- 除外
- 女方自己提出
- 女方重大过错 #### 离婚的法律后果 ##### 夫妻关系 双方皆有重新结婚自由 ##### 父母子女关系 原则上不受影响
孩子的抚养权
一方具有抚养权
1. 未满两周岁,原则上以母亲抚养
1. 例外:
1. 母亲传染性疾病
2. 母亲不愿意抚养
3. 其他原因:母亲对于孩子暴力
2. 已满两周岁
1. 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3. 已满八周岁
1. 遵守孩子的真实意愿
4. 双方约定轮流抚养
另一方:抚养费
原则上抚养费 18 岁停止支付,不能以姓氏问题改
但是原则上不能把孩子的姓改成继父的姓了
==探望权==
1. 主体: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
2. 时间:约定,约定不成的法院
3. 不适合探望的:法院中止
1. 未成年子女自己
2. 直接抚养一方
3. 其他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4. 不配合,间接执行
离婚的法律效力:财产关系
彩礼返还纠纷
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务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的事实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 不属于彩礼的情节:
1. 一方生日,节日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间
2. 表达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 彩礼返还诉讼主体
1. 婚约财产纠纷
1. 原告:男方,男方的父母
2. 离婚诉讼
1. 夫妻双方当事人
3. 其他情节
1. 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所要财物的
2.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没有共同生活
3. 双方办理登记,但是没有实际生活,离婚的
4. 婚前给付并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双方离婚的
4. 特殊情形
1. 已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离婚一方请求返还不可以,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的数额太高的,可以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问题,结合当地习俗,确认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
2. 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也应该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问题,结合当地习俗,确认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
######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 有约从约,无约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发现有上面情形请求分割的,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三年计算)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募股筹资的公开性
出席会议人员所持股份的 2/3
有限责任公司:募股筹资的封闭性
全体股东所持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可以加进去
合伙企业
一致同意
######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看时间和用途
- 婚后所负
- 双方名义:夫妻共同债务
- 个人名义
- 未超过日常生活需求:夫妻共同债务
- 超出日常生活需求
- 原则:个人债务
- 证明用途:夫妻共同债务
- 婚前所负
- 原则:个人债务
- 债权人能证明共同生活用途: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和第三方串通虚构债务的,无效的合同
赌博等也属于无效,不能共同
共同债务商定份额,对外没有效力,对内有效力
一方死亡,另一方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分钱还债,生死无无关
离婚时的救济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请求权:父母一方因抚教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 条件
- 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于家庭承担更多的义务
- 在离婚时提出请求 离婚补偿救济 离婚损害赔偿 #####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 请求一方确有生活困难
- 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 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 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具有法定过错 成立条件
- 法定过错行为
- 因为过错而离婚
- 无过错方因为离婚而受到损害
- 请求权人无法定过错
行使
1. 诉讼离婚
2. 登记离婚
### 第五节:收养
#### 含义和特征
自然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双方形成拟制亲子关系的,使之发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 特征
1. 双方法律关系:收养人和宋洋人
2. 身份关系
3. 要式法律关系:以办理收养登记为要件
收养和国家收留抚养的区别
- 性质不同,收养是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社会救济措施
- 产生人身关系不 #### 收养条件的成立 ##### 主体适格
- 被收养人的条件:未成年人
- 丧失父母的孤儿
- 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送养人的条件
- 孤儿的监护人
- 儿童福利机构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收养人的条件
-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有子女的只能有 1 个
- 无子女的可以两个
- 有抚养,教育,保护的能力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30 周岁以上
- 异性 40 岁以上
申请–审查–登记
##### 各方当事人达成收养的合意
1. 双方自愿,收养协议
2. 8 周岁以上的,需要经过其同意
3. 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达成一致
##### 特殊情形
###### 限制
无配偶收养异性:年龄相差 40 岁以上
监护人收养孤儿,需要征得扶养义务人同意
配偶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放宽
1.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 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和 40 岁的限制
2. 华侨不受人数限制
2. 孤儿,残疾未成年人互助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生养人数,收养子女情况限制
3. 继父或者继母经过继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 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的效力
##### 收养成立的效力
1. 收养的拟制效力
1. 养父母子女形成权力关系
2. 解消效力
1. 与原父母取消父母关系
2. 与继父母相区别
收养的无效
情形
1. 属于民事法律无效的一般情形
2. 收养行为违背形式和实质要件
效力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收养关系的解除
##### 法定情形
1. 未成年
1. 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送养人有权解除送养协议
2. 成年子女:父母子女恶化欢喜,可以诉讼解除
##### 程序
==行政程序解除==
解除合意+登记机关登记
条件
1. 形式要件
1. 解除登记
2. 实质要件
1. 主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合意:达成合意
3. 内容:不能是未成年人
==诉讼程序解除==
一方经过诉讼提起解除
##### 法律效力
身份关系
拟制的法律关系消灭
自然血亲关系恢复
1. 未成年,自动恢复
2. 成年,自行协商
财产效力
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养父母补偿请求权
1. 如果养子女虐待遗弃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
2.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补偿抚养费(没有虐待遗弃等情况)
第二章:继承
==效力位阶==
遗赠抚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 第一节:继承概述
#### 继承概念和特征
##### 概念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 特征
1. 自然人死亡
2. 主主体是被继承人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3. 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
4. 产生财产变动的后果
继承法基本原则
- 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 继承权平等原则
- ==不能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 养老育幼原则
-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 继承的开始与继承的接受 ##### 继承的开始
- 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自然死亡
- 死亡登记
- 宣告死亡
-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时间死亡==
- 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先死亡
- 辈分不同的长辈先死亡
- 同辈的推定一起死亡,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
- 继承开始的通知
- 谁知道谁通知
- 都不知道有居委会,村委会 ##### 继承的接受
- 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之内 60 内作出表示 #### 继承权 #####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按照有效遗嘱和法律的规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特征
- 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权利
- 基于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制定
- 客体是遗产
- 死亡才有权利
- 继承权不能转让 ##### 丧失 法定事由,继承人的资格被取消 具体情形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
- 为了继承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 刑事责任
-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1)(2)绝对丧失,即使宽恕也不可以
(3)(4)(5)相对丧失,丧失法定继承权但是不丧失遗嘱继承权
有悔改表现,被继承权宽恕,可以失而复得
##### 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1. 时间:==溯及既往效力==
2. 对于其他继承人没有影响
3. 继承人放弃,其直系晚辈不能代位继承
##### 继承人的放弃
1. 时间要求:继承人放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是所有权而非继承权
2. 放弃方式:==书面形式== 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3. 放弃的限制:不能因为舍弃法定义务而放弃继承权
4. 放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对于缴纳的税款可以不承担清偿责任
5. 放弃继承的后悔:在遗产处理前或者诉讼继承中,由人民法院根据理由来决定是否承认,继承后对于放弃不予承认
#### 遗产
##### 遗产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特征
1. 时间上特定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
2. 内容上财产性:仅限于财产
3. 范围上的限定性:死亡时个人财产
4. 范围上的合法性
5. 法律上的可转让性
##### 不是遗产的
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土地承包使用权
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等等
### 第二节: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概述
##### 含义与特征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
特征
1. 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的产生
2. 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3. 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4. 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
##### 适用情形
1. 遗嘱继承人放弃
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或者丧失受遗赠权
3. 受遗赠人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4. 遗嘱无效部分的遗产
5. 遗嘱未处分部分的遗产
#### 法定继承顺序与继承人范围
- 法定继承人
- 第一顺序继承人
- 配偶
- 已经离婚,未婚仅同居,婚姻被确认无效的不属于
- 在离婚诉讼期间死亡的,仍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 子女
- 婚生子女
- 非婚生子女
- 养子女
- 有抚养关系的及子女
- 父母
- 子女被收养后,原父母没有继承权
- 继父母要有扶养关系为前提
- 抚养+赡养
-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 第二顺位继承人
- 兄弟姐妹
- 必须有二代的直系血亲
- 养兄弟姐妹
- 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生
- 养
代位继承
定义
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该继承人的继承的遗产份额,以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的法律制度
##### 主要模型
甲(后死亡,被继承人)--(父子)--一乙(先死亡,被代位继承人)----(父子)-----丙
甲(后死亡)----兄弟姐妹-----乙(先死亡)----父子----丙
丙代位继承甲
##### 适用条件
生子女和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继子女不可以代位继承
1. 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
2. 被代位的继承人既包括继承人的子女也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3. 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4. 有适合的代位继承人
##### 代位继承的效力
1. 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丧偶子儿媳对于公婆等无论再婚
3.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在先顺序均等分配原则
1. 先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2. 没有再看第二继承人
不均等分配的特殊情形
1.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
2. 对于生活困难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多酚
3. 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4. 有能力但是不抚养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非继承人分得遗产的情形
1. 对继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生活与抚养的,却缺少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1. 概括:你养着的人,养着你的人
2.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
第三节: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嘱
遗嘱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
自然人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食物,并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 单方行为,无需向对方的意思表示
2. 死因行为,死后发生效力
3. 人生专属性,必须亲自设立,不得代理
4. 要式行为,必须符合形式要件
> 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
> 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
==死要单身==
##### 遗嘱的效力
有效要件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内容合法
4. 形式符合民法典和规定
实质要件(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形式要件
遗嘱的无效
1. 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2. 没有真实意思表示
3. 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4. 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
5. 伪造的和被篡改的部分无效
6. 没有保留必要份额的,对于应当保留的部分处分无效
##### 遗嘱的形式
1. 自书遗嘱
1. 亲笔写,亲笔签名
2. 遗书也可以作为
2. 代书遗嘱
1. 两人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2. 而其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 打印遗嘱
1. 2 个以上见证人
2. 每一页签名(两方都需要),有没签名的,那一页就无效
3. 而且要加上年月日
4. 口头遗嘱
1. 出于危急情况下
2. 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3. 又活过来了,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5. 录音录像遗嘱
1. 2 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和肖像
6. 公证遗嘱
7. 律师
见证人的条件
- 有见证的能力
- 没有利害关系 不能作为
- 没有见证能力
- 有利害关系人
==自带印录口供==
##### 遗嘱的变更与撤回
1. 明示方式
2. 默示方式
3. 推定方式
1. 多份遗嘱,以最先的遗嘱优先
遗嘱只能用”撤回”而非撤销,因为撤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 遗嘱继承和遗赠
##### 遗嘱继承
含义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特征
1. 有效遗嘱的存在为前提
2. 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
3. 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
4. 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使用条件
1. 有合法遗嘱
2. 没有遗赠抚养协议
3. 需继承人有继承权
##### 遗赠
不同之处 | 遗赠 | 遗嘱继承 |
法律地位 | 收益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资格 | 遗嘱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人资格 |
主体范围 | 可以是自然人,单位,集体或者国家 | 遗嘱继承人你只能是具有继承人资格的自然人 |
行为方式 | 知道后 60 日内没有做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 知道后没有做出表示,视为其接受继承 |
ㅤ | ㅤ | ㅤ |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过利害关系人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起接收服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 第四节:遗产的处理
#### 遗产管理人
#####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对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
1. 遗嘱执行人
2. 继承人推选
3. 继承人共同担任
4. 民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
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人
##### 职责和权利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
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取得报酬
遗赠抚养协议
概述
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抚养协议
特征
1.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3. 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时间具有错时性
4. 最优先性
5.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的区别
区别 | 遗赠 | 遗嘱扶养协议 |
行为性质 | 单方、无偿、单义务 | 双方、双义务、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
行为形式 | 遗嘱形式 | 协议合同形式 |
主体范围 | 可以是国家,组织,个人 | 可以是个人和组织,不包括国家 |
主体资格 | 收益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 | 扶养人和遗赠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效力 | 和遗嘱继承效力相同 | 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
遗赠抚养协议接触的后果
- 不履行的可以解除,而且支付的供养费用不予补偿
-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导致协议接触的,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附义务遗嘱
特征
第一,附义务遗嘱是单方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附义务遗嘱的效力发生不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
第三,遗嘱所附义务具有附随性和不可免除性。
#### 遗产的分割
##### 遗产的确定
先析产,再分割
##### 适用顺序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遗产分割的原则
- 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 执行遗嘱前的必留份
-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 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 物尽其用原则
- 人民法院对于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当继承的遗产 ##### 转继承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之前死亡的,本该有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有自己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条件
- 被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 未丧失继承权也为放弃继承权
- 被转继承人生前没有立其他遗嘱 ##### 无人继承财产
- 归国家作为公益事业
- 属于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死者的个人债务 ##### 原则
- 限定继承原则
- 只有在所得遗产为限度,清偿
- 有限责任
- 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 清偿债务保留必留分原则
- 连带责任原则 # 第七编:侵权责任 ## 第一章:侵权责任通则 ###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 调整范围: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民事利益:一般只有在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构成侵权 #### 概念与特征 ##### 概念 是指行为人对于侵权责任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与违约责任相对应 >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权利和权益的区别:权利是法定的,权益不一定法定
特征
- 以违反法律义务为前提 #### 2. 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
- 侵权行为具有优先性(在行政和刑事之前)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侵权责任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主要是合同外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核心,但又不限于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承担的责任(直接救济)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特点(责任成立,范围,方式)
承担方式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确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仅在其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时,属于债的法律关系;在其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时,侵权责任就并非对应着债的法律关系,也就不能完全归属千债法的范畴,这就为侵权责任成为民法典中独立的一编提供了扎实的依据。由千侵权责任制度将统一发挥对各种类型的民事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的功能,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将有适用于各类民事权益保护的可能。 1.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2.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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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课程)
> ==概念==
> 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特征==
> 1. 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侵害民事权益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 2. 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
> 3.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合同外的责任
> ==功能==
> 1. 救济功能
> 2. 预防功能: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
> 3. 制裁功能:惩罚性赔偿等
> 4. 维护行为自由功能:不作为侵权为
#### 归责原则
> 课本里: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 1. 过错责任原则
> 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3. 严格责任原则
确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1165 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主观归责原则:有过错就又责任
2. 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
3. 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4. 对于确定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依照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内容==: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
2.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伦理,推定其有过错
3.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又过错。
4. 物件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于过错推定责任
==方法==
1. 谁主张谁举证
2. 过错推定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无过错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原则)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特征
1. 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2. 必要法律明确其规定
3. 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 情形
1. 产品缺陷,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2. 因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3.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或者占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
4.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除外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监护人,用人单位职责等
######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
1. 侵权人因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不能免责
2. 出主观要件不需要证明以外,其他要件由被侵权人承当举证责任,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
#### 一般侵权责任(课堂)
##### 一般侵权责任概述
> 过错责任原则为最基本的规则原则(一般侵权责任)
> 过错推定,无过错侵权(严格责任)公平责任是其他
##### 构成要件
> 1. 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犯(违法行为)
> 1. 民事权益
> 1. 民事权利
> 2. 民事利益
> 2. 造成了损害
> 1. 财产损害
> 2. 精神损害
> 3. 具有因果关系
> 1. 责任成立因果关系
> 2. 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 4. 存在过错
> 1. 故意
> 2. 过失
>有无违法阻却事由 [[刑法总论 (三阶层)#违法性]]
##### 民事权益被侵害与损害
> 1. 加害行为
> 1.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手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 2. 类型
> 1. 作为
> 1. 自己做
> 2. 让别人,别物(动物)做
> 2. 不作为
> 1. 法律规定
> 2. 业务或者职业要求
> 3. 违反合同的作为义务(管道报警装置安装)
> 4. 先前行为(事故抢救)
> 2. 民事权益被侵害
> 1. 民事权益遭到了侵害的客观事实
> 1. #知识点/重点 民事权益被侵害和损害后果区别
> 1. A 把B打伤了
> 1. 打伤了:民事权益受到侵害
> 2. 赔偿 200 元医药费:
> 3. 停车位被占,说完就走了:只有加害行为和民事权益侵害,但是没有损害后果
> 3. 损害
> 1. 任何物质上或者精神上的利益的非自愿的丧失,但是只有法律上可赔偿的损害,才属于损害赔偿法意义上的损害
> 2. 类型
> 1. 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 2. 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 1. 减少收入,提前退休,工作丧失等间接损害
> 3. 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
> 4. 因果关系 #知识点/重点
> 1. 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联
> 2. 探讨意义
> 1. 维护自己的责任(性质)
> 2. 控制责任范围(程度)
> 3. 两个层次
> 1.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 2.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 1. 控制加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
> 4. 判断方法
> 1. 相当因果关系
> 1. 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列出来
> 2. 在里面选必要条件(如果没有,那么就无but for)
> 5. 第三人行为中断因果关系
> 1. 可以减免,但是不能免除
> 2. 例如饲养动物,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第三方行为不得免除侵权人责任的
> 3. 判断标准
> 1. 在先的行为人能否合理预测到后有第三方行为介入
> 2. 考虑两个因素
> 1. 第三人行为类型:如果第三人行为合法,不会中断被告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 2. 行为人违反的法律规范的目的:如果避免第三人行为出现或者防止第三人损害结果就是该法律规范的目的,即使事实上无法预见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的行为也无法中的因果关系
> 6. 特殊类型的因果关系
> 1. 共同的因果关系
> 1. 多个行为人分别实施加害行为,这些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
> 2. 竞合的因果关系
> 1. 任何一个加害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的出现
> 3. 超越的因果关系
> 1. 切断了原有的因果链条
> 4. 择一的因果关系
> 1.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 5. 假设的因果关系
> 1. 加害行为不存在,也会被合理加害
> 2. 在一定比例里有因果关系
> 5. 过错
> 1. 过错的概念与本质
> 1. 过错是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
> 2. 过错的类型
> 1. 故意
> 1.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但是有意为之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 2. 认识要素
> 1. 明知
> 3. 意愿因素
> 1. 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不管
> 2. 过失
> 1. 行为人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结果的发生,应注意或者能注意未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 2. 可预见性
> 3. 不要求预见到损害的类型和范围
> 4. 分类
> 1. 重大过失
> 2. 一般过失
> 3. 轻微过失
侵权责任的免责与减免事由(补充)
概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免责事由类型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自甘冒险 非文体活动外界风险导致,适用被害人同意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排除经营者管理者教育机构自助行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无法找公力救济在保护自己合法范围内减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救助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自甘冒险自助行为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必要限度立即寻求国家机关解决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 | 过错责任 | 无过错责任 |
构成要件 | 加害行为 | 加害行为 |
ㅤ | 损害后果 | 损害后果 |
ㅤ | 因果关系 | 因果关系 |
ㅤ | 主观过错 | ㅤ |
加害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行为+违法性
1. 直接加害行为和间接加害行为
2. 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1. 作为义务的来源
1. 法律规定
2. 特定职业要求
3. 合同约定
4. 先行行为
##### 损害事实
1. 财产损失
1. 直接损失
2. 间接损失
2. 人身损害
3. 精神损害
##### 因果关系
1. 直接因果关系:直接一因一果
2. 相当因果关系规则:要以一般的社会智识:因果关系具有相当性
3. 推定因果关系规则:环境污染
4. 近因规则:公平公正的关联近距离
##### 主观过错
故意–过失
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一般过失
一般普通人注意义务:重大过失
### 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
==概念==
损害赔偿也称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为填补加害行为给受害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 补充:
> ==分类==
> 1. 侵害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
> 1. 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 2. 以外的其他人身权益
> 1. 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 3. 财产权益---财产损害(例外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东西)
> ==损害赔偿的原则==
> 1. 完全赔偿责任原则
> 1. 如果不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虽然造成了损害,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 2. 如果加害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
> 1. 侵权人必须就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使其恢复到损害时间未曾发生时的状态
> 2. 侵权赔偿责任范围金鱼受害人损失有关,侵权人主观上可非难成都不影响赔偿的范围与程度
> 3. 如果受害人也有过错,那么就可以减轻过错
> 2. 禁止得利原则
> 1. 被侵权人不能因损害赔偿而获得超过其损害的利益
> 2. 损害收益相抵规则赔偿义务人有权要求将该利益加以扣除,从而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 3. 损益相抵原则
> 1. 实际的损失赔偿
> ==损害赔偿的方法==
> 恢复原状或者金钱赔偿
> 受害人可以在受害金额和获得收益之间二选一
> ==财产损失的类型==
> 1. 所受损害:直接损失,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既包括积极价值也包括消极价值)
> 1. 主观价值
> 2. 客观价值
> 3. 感情价值
人身损害赔偿
被侵害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后果所采取的以金钱为内容的救济措施
##### 一般赔偿项目
1. 人身损害的常规项目
1. 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 误工减少的收入
##### 残疾赔偿
1. 一般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用+残疾赔偿金
2. 残疾赔偿金
1. 一共有 10 级
2. 当地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20 年,少一级减少 10%
3. 残疾生活辅助器械
##### 死亡赔偿
1. 一般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 财产损害赔偿
##### 侵害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
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价格
#####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害
1. 损失或者获益来选择
2. 都选择不了,协商,不可以的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精神损害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的使用情形
1.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
1. 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参意义的特定物的
3. 因为违约行为可以请求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 不适用的情形
1.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人格权侵害也不算
2. 没有达到严重的,可以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主张救济
#### 惩罚性赔偿
1.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2. 产品明知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采取有效补偿措施的
3. 侵害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措施
> ==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的区别==(补充)
> 1. 目的不同
> 1. 一个是制裁
> 2. 另一个是赔偿
> 2. 构成要件不同
> 1. 惩罚性必须是主观恶意
> 3. 赔偿内容不同
> 1. 一个远超过
#### 法定分担损失规则
##### 适用条件
1. 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2. 损害不使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3. 分担损失不是必要平均分担,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它情况的因素
##### 典型情形:暂时失去意识造成损害
1. 有过错的按照责任
2. 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能力适当补偿
==区分赔偿和补偿==
第三节:数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数人侵权责任概述(课堂)
数人侵权责任的概念两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数人侵权责任的分类共同加害行为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补充)
定义两人以上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要件需要数个加害人每个加害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共同过错 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法律后果各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随意找赔偿连带责任人的分额根据各自大小确定难以确定大小,平均分实际承担的大于自己应该的,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教唆帮助行为(补充)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责任而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连带责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人承担责任,实施人不需要,但是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件存在多个行为人存在加害行为且加害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教唆行为且教唆行为利于加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存在共同故意 教唆的故意,被教唆的人也有故意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给予他人以帮助,以便使该人易于实行侵权行为 #### 共同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 1168 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关联性意思的联络性损害的单一性 ##### 法律后果: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数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可追偿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存在意思联络,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共同危险行为 ==补充==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行为基本构成要件存在损害不存在共同过错数人实施危险行为因果关系不明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责任大小,或者还可以追偿
准共同侵权行为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 构成要件
1. 主体的复数性
2. 行为的同一性
3. 时间上同时性或者相继性
4. 行为的危险性
5. 行为的独立性
6. 实际侵权人的不确定性
7. 损害结果的单一性
##### 法律后果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外
####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 1.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概念和类型
> 1. 没有共同过错
> 2.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 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
> 1. 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 2. 造成了同一损害
> 3. 存在因果关系
> 3. 法律后果
> 1. 连带责任
> 2. 按份责任
累积的因果关系
1. 每个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的因果关系
1. 按份责任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的具体类型
正当理由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自助行为
- 自甘风险
- 文体活动等==参加者==相互之间的损害不可以请求对方 ##### 外来原因
- 不可抗力
- 受害人故意:碰瓷
- 被侵权人过错,侵权人可以适当减少
- 交通事故
- 第三人过错 ## 第二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监护人责任 #### 监护人责任(补充) > 1. 监护人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1.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 特征 > 1. 无过错责任 > 2. 替代责任 > 2. 构成要件 > 1. 加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2. 造成了他人损害 > 3. 责任主体与监护职责 > 1. 有明确监护人 > 1. 由该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 2. 监护人不明确的 > 1. 顺序在先的,有民事能力的 > 2. 同一顺序有几个,与他共同生活的 > 3. 如果共同生活的 > 4. 监护人责任的法律后果 > 1. 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被监护人无需与监护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 2. 尽到了监护职责是减责而非免责
特征
- 监护人责任是替代责任
- 监护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 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受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先从本人的财产中扣除
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补充)
概念行为人在正常的情况下具有相当的意思能力,但由于疾病,外部刺激等原因暂时地失去正常的意思能力而致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如突发心脏病)责任承担有过错时承担侵权责任 有没有过错,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时承担公平责任 ### 用人责任用人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狭义的用人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给他人损害的广义的用人责任 也包括提供劳动自身受到损害时候的责任分类单位用工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特征 责任主体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责任发生的前提: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采取严格责任原则:选任监督的主观状态构成要件 加害人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因为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 用人单位责任 ##### 一般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 ###### 特征用人单位责任是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管理关系:正式员工和临时工必须是执行公务的时候的损害赔偿之后,可以向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特别规定:劳务派遣责任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又派遣用功的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之间的的有偿劳务关系,如家庭保姆,个人助理,私人保镖等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接受的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提供的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追偿提供的自己损害的,过错来分担损失提供劳务期间,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的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权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4_05_22 22_08 Office Lens.jpg]] #### 定作人的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其安全责任,但是定作人对于定作,指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
互联网上自己的侵权责任
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 通知规则(避风港规则)
1. 权利人同志是网络服务体哦那个这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该包括被侵权人的真实信息和侵权数据
2. 网站服务提供商应该通知相关用户,采取必要措施,没有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 可以转送
4. 千里人因为错误通知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Pasted image 20240522221533.png]]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安全保证义务概述
1.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2.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旅行团等
#### 违反安全保证义务的责任的具体类型
1. 直接责任:直接清偿责任
2. 补充责任: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概述
1.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一般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你能力人
2. 适用范围
1. 保护对象
2. 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包括但是不限于教育机构校园内部
#### 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具体类型
##### 教育机构对自己不作为致害的侵权责任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责任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除非被侵权人只有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 教育机构对于第三方侵权的责任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学….,由第三人承担
2. 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第三章:各种具体侵权类型
###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行为
#### 产品责任的规则原则
==二元归责原则==
##### 对内责任:无过错责任
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可以向产品销售者和生产者请求赔偿
##### 内部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
1. 生产者的最终责任
1. 生产者承担的是最终责任无过错责任
2. 销售者和第三者的最终责任:过错责任
1. 因为销售者存在问题的,生产者可以追偿第三人错误,销售者,生产者可以向其追偿
####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素
##### 产品有缺陷
##### 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 产品缺陷于他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产品责任的责任方式
1. 赔偿损失
1. 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是你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害
2.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 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1.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2. 未及时的造成扩大损害的,应该承责任
3. 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该向被侵权人支付必要费用
4. 惩罚性赔偿
1. 明知产品存在问题仍然销售的或者,没有依法采取销售警示召回的补救措施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赔偿
1. 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都有过错的按照比例来
2. 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行人有错错的,减轻机动车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的,不超过 10%的赔偿责任
3. 交通事故的损失事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主体
1. 先有承保机动车交强险
2. 商业保险(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3. 仍然不足的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关于机动车交通责任的特别规定
##### 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一个人
1. 经过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
1. 先保险,后机动车使用人
2.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
1.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 管理人所有人又过错也要承担
###### 盗抢机动车发生事故
1. 由盗窃人、抢劫人和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2.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一个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3. 保险人的交强险垫付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涉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事故
1. 还没有过户,但是转让了,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2. 转让拼装、报废的转让了,所以就连带责任
##### 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驾驶人逃逸的责任承担
1. 保险在责任限度之内承担责任
2. 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3.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之后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好意同乘
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医疗损害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过错责任+替代责任
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 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实施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例如误诊,延误治疗,不当手术
2. 医疗行为与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 或者受到非正常损害,超过正常医疗行为的正常损害范围
4. 医疗机构,医疗人员有过错的,承担一定义务,没有承担告知义务的
其他推定
1. 违反法律规定
2. 隐匿病历资料
3. 遗失病例资料等
####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1. 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诊疗行为
2. 医疗人员在抢救在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已经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
3. 限制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医疗产品责任
1. 药品,消费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 构成要件
1. 污染环境在规定之内,造成损害的也应该承担责任
2. 损害后果:损害环境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
3.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 承担规则
##### 数人污染时的责任分担
两个以上的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担责任的大小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 第三人过错情形:不真正连带责任
1. 因为第三人的问题,被侵害人可以像侵权人,也可以向第三人
2. 最终责任人为第三人,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任形式
1.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要求其修复,没有修复的,国家可以委托相应机关进行,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 高度危险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因承担的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
##### 特征
1. 属于危险责任
2. 是对合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3. 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4. 是自己的责任
自己合法无危险
具体类型以及责任承担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的
- 主体
- 作业:经营者
- 物品:保有人
- 免责事由:
- 核设施
- 暴乱战争
- 受害人故意
- 民用航空器
- 受害人故意
- 其他
- 受害人故意
- 重大过失是减轻责任
- 不可抗力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运营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 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
- 除了战争,武装暴乱等以外,都需要无过错责任
- 民用航空器
- 只有受害人故意才可以
- 其他高危作业
- 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 ##### 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 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 使用或者占有人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和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 两者都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 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 高度危险区域致人损害 已经充分警示,可以不承担责任 ![[Pasted image 20240526143724.png]]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 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能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过错推定 能证明尽到了管理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具体类型 ##### 没有安全措施 违反规定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烈性犬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不能免责,也不能减轻责任 ##### 遗弃、逃逸 原饲养人 ##### 第三人:不真正连带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 概述 替代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 #### 侵权责任 ##### 建筑物因为质量缺陷坍塌的
- 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连带责任,但是能证明不存在缺陷的除外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建筑物因为其他原因坍塌 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过错推定
- 建筑物设施以及搁置物品,悬挂物损害
-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林木折断责任
-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 道路堆放物损害
- 私人领域,过错推定
- 公共道路:
- 行为人:无过错责任
- 管理人:过错推定原则
- 地下设施致人损害
- 过错推定责任
- 窖井
- 过错推定责任 #####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 认定
- 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只是难以推定主体
- 救济原则
- 禁止抛物,公安机关应该赔偿
- 造成损害,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调查后难以发现的, 所有可能的人一起补偿,找到了可以追偿
- 物业没有做到必要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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